第一條為進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強干部隊伍建設,使我校中層干部能夠在多個工作崗位經受鍛煉,提高領導水平和管理能力,根據中組部《黨政領導干部交流工作規(guī)定》等法規(guī)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實行黨政領導干部輪崗交流制度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fā)展觀,堅持輪崗交流與培養(yǎng)使用相結合,促進干部合理流動,優(yōu)化干部隊伍結構,提高干部執(zhí)政能力和整體素質,增強干部隊伍活力,為學校的發(fā)展建設提供強有力的組織保證。
第三條符合下列情況之一,應進行輪崗交流:
(一)因工作需要交流的;
(二)在同一崗位連續(xù)任職時間較長的;
(三)需要通過交流鍛煉提高領導能力的,根據干部隊伍建設需要,為培養(yǎng)和提高中層領導干部尤其是后備干部和年輕干部的工作能力和水平,豐富多崗工作經驗,鼓勵干部到不同崗位經受鍛煉;
(四)按規(guī)定需要回避的。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應按工作回避制度要求,及時調整當事領導干部的工作崗位;
(五)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輪崗的。
第四條輪崗交流范圍主要在機關各部門之間、學院之間,以及機關、學院彼此之間進行。鼓勵、支持機關與基層、黨務與行政干部之間的交流換崗。提倡、鼓勵中青年干部到多個崗位進行鍛煉。
第五條輪崗交流一般應遵循下列程序:
(一)由黨委組織部擬定干部輪崗交流的初步方案,提出輪崗交流人選并呈報學校黨委;
(二)黨委組織部根據學校黨委要求在適當范圍內聽取意見,必要時進行考察;
(三)黨委會集體討論決定,中層正職的交流需報市委組織部研究批準;
(四)學校領導與輪崗交流干部談話,聽取本人意見,做好思想工作;
(五)辦理交流調動手續(xù)。
第六條要堅持個人服從組織、下級服從上級的原則。輪崗交流干部應服從組織安排,須在規(guī)定時間內到新的工作崗位報到。對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輪崗交流決定的干部,給予批評教育;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并按照任免程序免職或降職使用。
第七條本辦法由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八條本辦法自發(fā)文之日起執(zhí)行。
(校黨字﹝2014﹞5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