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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群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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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焦作師范高等??茖W校困難教職工幫扶救助辦法
    發(fā)布部門:焦作師范高等??茖W校 發(fā)布時間:2019-05-10 瀏覽次數(shù):721

    第一章

    第一條為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深化”送溫暖工程”,充分發(fā)揮工會組織”幫扶助困、救急濟難”的作用,加大對我校困難教職工的幫扶和服務力度,規(guī)范幫扶資金的使用,切實做好困難教職工幫扶救助工作,根據(jù)上級要求,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組織機構

    第二條為加強對困難教職工幫扶工作的領導,學校成立困難教職工幫扶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成員由學校黨政領導及相關單位負責人組成。領導小組下設困難教職工幫扶中心,困難教職工幫扶中心設在校工會,負責日常具體工作。

    第三條學校困難教職工幫扶工作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是:每半年召開一次專題會議,聽取幫扶工作情況匯報,研究解決幫扶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根據(jù)年度學校幫扶工作實際需要及幫扶資金情況,研究確定幫扶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對幫扶情況進行抽查,督導幫扶中心開展相關工作。

    第四條學校困難教職工幫扶中心的主要職責是:在學校困難教職工幫扶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制定幫扶制度,規(guī)范幫扶程序,建立完善困難教職工檔案,做好職工困難動態(tài)管理,積極有效地組織開展幫扶工作;根據(jù)學校幫扶資金安排情況,對各二級單位上報的幫扶申請進行初審,報請領導小組審核批準后執(zhí)行。

    第三章  幫扶對象

    第五條幫扶的主要對象為學校困難教職工。具體類別如下:

    (一)大病致困。因本人或家庭成員患重大疾病,自身負擔的醫(yī)療費用高,教職工本人無力承受,導致突發(fā)性生活困難的職工。

    (二)收入低或子女上學致困。因生活特殊困難造成子女面臨失學、輟學的,或因教職工家庭收入低無力承擔子女學費的教職工。

    (三)意外災害致困。因各類災害、重大意外事故等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教職工。

    (四)其它情形致困。

    第四章救助項目及標準

    第六條對于因本人或家庭成員患重大疾病,自身負擔的醫(yī)療費用高,教職工本人無力承受,導致突發(fā)性生活困難的教職工及家庭,一次性給予500~1000元的大病困難救助。

    第七條對于確因家庭經(jīng)濟困難,子女面臨失學、輟學或因子女學費高昂導致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建檔困難教職工及家庭,開展秋季困難教職工子女入學救助。

    第八條對因遭各類災害或重大意外事故,損失特別巨大,致使生活難以為繼的建檔困難教職工及家庭,經(jīng)所在單位工會組織核實申報,由學校幫扶中心視情況一次性給予1000~2000元特殊困難救助。

    第九條對于有法律援助需求的職工,學校幫扶中心通過市總工會幫扶中心為其提供相關援助。

    第十條同一職工或家庭一個年度內不得以同一事項和理由重復救助。

    第五章申請及審批程序

    第十一條幫扶救助資金的申請及審批程序:

    (一)本人書面申請。由困難教職工本人向所在基層單位工會提出書面申請,申請以書面方式提出,申請書要寫明家庭人員狀況、收入狀況、困難具體原因、困難程度等必備內容。

    (二)填寫申請表。申請人要如實填寫《焦作師專困難教職工救助申請表》。當年子女參加高考的困難教職工申請救助時,應同時提供子女錄取通知書及費用證明,遭遇天災人禍的需提供相關部門出具的證明。然后以基層工會為單位將《困難救助申請》報學校幫扶中心。

    (三)學校幫扶中心收到困難教職工的申請后,依據(jù)”幫扶救助條款”對申請人的情況進行核實,組織相關人員進行研究、評議,擬定救助計劃,報學校困難教職工幫扶工作領導小組審核。

    (四)經(jīng)學校困難教職工幫扶工作領導小組研究批準,并在學校政務公開欄公示一周無異議后,由學校幫扶中心具體落實救助工作。

    (五)屬于向市困難教職工幫扶中心等上級單位申報的各類救助,須經(jīng)學校困難教職工幫扶工作領導小組審核確定,在經(jīng)學校公示無異議后,按程序報上級審批。根據(jù)上級批復結果,由學校幫扶中心執(zhí)行。

    第六章幫扶資金的來源和管理

    第十二條困難教職工幫扶中心幫扶資金的來源為:學校撥款、工會經(jīng)費、社會及各界捐助、上級工會幫扶資金。

    第十三條幫扶資金嚴禁挪作他用。幫扶資金發(fā)放時,原則上必須由受助對象本人當面簽字領取,不得由他人代領。

    第十四條幫扶資金須建帳管理,嚴格遵守國家財務制度,嚴格審批程序,接受上級和工會經(jīng)費審查委員會的審計和監(jiān)督。

    第十五條幫扶資金必須用于幫扶困難教職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弄虛作假、虛報冒領、截留挪用、貪污或隨意擴大幫扶資金使用范圍。

    第七章

    第十六條定期回訪:在對受助困難教職工進行幫扶救助后的一個月、三個月,分別進行回訪,回訪的方法可以采取電話回訪和隨機入戶探望等形式進行。

    第十七條不定期回訪:幫扶中心根據(jù)工作需要或上級的安排,不定期對受助困難教職工進行電話回訪調查,也可委托基層單位工會進行入戶回訪,入戶回訪后由基層單位工會以書面形式將回訪結果上報幫扶中心。

    第十八條本辦法適用于學校各單位。

    第十九條各基層單位可根據(jù)本辦法,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具體規(guī)定。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學校困難教職工幫扶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發(fā)文之日起執(zhí)行。

    (校政文〔2014〕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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