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規(guī)范學校公務接待管理,節(jié)約公務接待經費,提高公務接待質量,根據(jù)上級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公務接待范圍
(一)來校視察、檢查、指導工作人員。
(二)來校評估、考核、驗收、調研人員。
(三)因公來訪或學術交流人員。
第三條公務接待原則
嚴格審批,對口接待,宏觀控制,厲行節(jié)約。
第四條公務接待規(guī)格和標準
(一)接站和送行
上級機關廳級(含廳級)以上領導或院士等知名專家、學者來校,由黨委書記或校長接送站。
上級機關處級(含處級)以下領導或教授級正高職稱人員來校,由副校級領導接送站。
一般來賓不安排接送站或由對口部門自行安排接送站,特殊情況由辦公室協(xié)調安排。
(二)宴請標準(含煙酒飲料費用)
部級干部每人每餐標準100元;廳級干部或院士等知名專家、學者每人每餐標準為80元;處級及以下干部或教授級正高職稱人員每人每餐標準為50元。
宴請上級領導和來賓一般只安排一次,陪客人數(shù)按賓客人數(shù)的1/2安排,最多不超過來客人數(shù)。宴請用煙酒飲料一般為河南(焦作)地方產品。
(三)工作餐標準
部級干部每人每天60元;廳級干部或院士等知名專家、學者每人每天50元;處級及以下干部或教授級正高職稱人員每人每天40元。
工作餐陪客人數(shù)一般不超過2人。
(四)住宿標準
廳級(含廳級)以上領導或院士等知名專家、學者一般安排套間或單間;處級(含處級)以下干部或教授級正高職稱人員一般安排標準間。
(五)公務接待一般安排在學校定點賓館(酒店),不得安排在娛樂場所。
(六)外出公務活動確需接待的,參照上述標準執(zhí)行。
第五條公務接待分工
(一)上級機關廳級(含廳級)以上領導來我視察、檢查、調研工作或上級機關組織人員來校檢查、評估、考核的,由學校辦公室負責接待。
(二)兄弟院?;騿挝唤M織人員來校參觀學習的,或以學校名義聘請的名譽教授、知名學者來校講學進行學術交流的,由學校辦公室協(xié)調相關部門負責接待。
(三)上級機關處級(含處級)以下人員來校檢查指導工作或調研的,由對口職能部門負責接待。
(四)各系(部、院)聘請的名譽教授、學者來校講學或進行學術交流的,由各系(部、院)負責接待。
(五)境外來賓原則上由外事辦公室負責接待。
第六條公務接待審批
(一)學校所有公務接待嚴格實行審批制度,接待規(guī)格與標準列入審批內容。
(二)按接待分工確需安排公務接待的,接待部門必須提前履行接待手續(xù)(填寫《公務接待審批表》),報請主管校領導審批。
(三)學校辦公室根據(jù)審批標準安排相關接待事宜。未經審批的,一律不予安排或報銷費用。
(四)凡涉及到學校領導參加的接待,須提前報學校辦公室協(xié)調。
第七條公務接待費用列支
公務接待費用是指公務接待活動中涉及的就餐、住宿、煙、酒、食品和禮品等費用。具體列支方法為:
(一)學校辦公室安排的公務接待,費用從學校接待費列支。
(二)各職能部門負責的公務接待,費用須嚴格按照審批標準和經費包干標準執(zhí)行,超支自付。
(三)各系(部、院)聘請的教授、專家、學者來校講學或學術交流等活動產生的接待費用,從系(部、院)包干經費中列支。
第八條本規(guī)定自下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原相關文件同時廢止。
第九條本規(guī)定由學校辦公室負責解釋。
附件:公務接待審批表
附件
公務接待審批表
接待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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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地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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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客單位及人數(sh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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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部門及人數(sh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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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公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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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標準 | 住宿安排(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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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食安排(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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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酒水果(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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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金額(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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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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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門負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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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校領導審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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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政文〔2010〕4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