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進一步深化學校內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逐步建立起與履行崗位職責和注重工作績效相適應的分配制度,根據國家、省、市有關高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文件精神,借鑒兄弟院校的成功經驗,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方案。
一、實施范圍及經費來源
本方案實施范圍為我校在編在崗的各類人員。經費來源為我校學費收入。
二、實施原則
(一)堅持促進發(fā)展、保持穩(wěn)定原則。
(二)堅持向教學一線和“雙高一重要”崗位傾斜原則。
(三)堅持按勞取酬、責酬一致原則。
(四)堅持績效優(yōu)先、兼顧公平原則。
三、校內津貼及分類
校內津貼是生產性、工作性的津貼。校內津貼分為崗位津貼、特殊津貼、獎勵津貼和領導責任風險津貼四類。
(一)崗位津貼是根據教職工工作崗位支付的津貼,分為教師、其他專業(yè)技術、黨政管理、工勤崗位津貼四類。
1、教師崗位津貼是對教師崗位支付的津貼,包括課時津貼和超課時津貼。即根據教師崗位的職稱級別,制定相應的額定教學工作量和津貼標準。
2、其他專業(yè)技術崗位津貼是對非教師系列的專業(yè)技術崗位和具有教師職稱在其他崗位上工作的人員支付的津貼。根據職稱級別,制定相應的系數。
3、黨政管理崗位津貼是對黨政管理崗位支付的津貼。根據行政職務級別,制定相應的系數。
4、工勤崗位津貼是對工勤人員發(fā)放的津貼。根據工人技術等級,制定相應的系數。
(二)特殊津貼是學校對在一些特殊崗位上工作的人員支付的津貼,具體發(fā)放范圍及標準學校另文規(guī)定。
(三)獎勵津貼是根據教職工在教育教學、行政等方面受到表彰和科研工作的情況,學校將給予的獎勵。具體發(fā)放范圍及標準學校另文規(guī)定。
(四)領導責任風險津貼,是學校對在黨政領導崗位上工作的人員根據職務、崗位責任所發(fā)放的津貼。
四、津貼標準及核算辦法
各類校內津貼標準根據每年學校收入和年校內津貼投入總量進行核算。年校內津貼投入總量和標準隨學校辦學效益而變動。
(一)崗位津貼
1、教師津貼
(1)課時津貼,根據各系部教師的職稱結構和額定教學工作量進行計算。具體標準如下表:
職 稱 | 教授 | 副教授 | 講師 | 助教 | 助教 以下 |
額定教學工作量(學時/周) | 8 | 8 | 8 | 8 | 8 |
標準(元/年) | 10000 | 7000 | 5500 | 4000 | 3000 |
(2)超課時津貼是根據各系部教師的職稱結構及超過相對應額定教學工作量進行計算。具體標準見下表:
職 稱 | 教授 | 副教授 | 講師 | 助教 | 助教以下 |
標準(元/學時) | 40 | 30 | 25 | 20 | 15 |
2、其他專業(yè)技術崗位、黨政管理崗位和工勤崗位津貼根據崗位級別、相應系數和年教師崗位津貼平均值的85%計算得出。具體系數如下表:
(1)其他專業(yè)技術崗位津貼
正高職稱 | 副高職稱 | 中級職稱 | 初級職稱 | 以下 |
1.7 | 1.1 | 0.8 | 0.6 | 0.5 |
(2)黨政管理崗位、工勤崗位津貼
管理崗位 | 工勤崗位 | 津貼系數標準 |
副廳級 |
| 3.0 |
正處級 |
| 2.2 |
黨委委員、校長助理等 |
| 1.8 |
副處級 |
| 1.5 |
正科級 | 高級技師 | 1.1 |
副科級 | 技師 | 0.8 |
科員 | 高級工 | 0.6 |
辦事員 | 中級工 | 0.5 |
| 初級工 | 0.45 |
(二)領導責任風險津貼的標準如下表:
職 務 | 副廳級 | 正處級 | 副處級 | 正科級 | 副科級 |
標準(元/月) | 300 | 220 | 150 | 110 | 75 |
五、發(fā)放及管理
(一)學校對校內津貼實行總量控制、統(tǒng)一核算、分類管理、切塊包干、校系二級分配的辦法進行管理。
(二)每學年初學校根據學生規(guī)模、教職工結構比例和校內津貼總量的情況進行統(tǒng)一核算,對各教學系部實行切塊包干,由各教學系部二次分配。
(三)各教學系部在制定二次分配方案時,要立足本系部實際,堅持按勞取酬、注重質量的原則,方案須經本系部教師集體討論通過后報學校批準實施。
(四)發(fā)放時間。崗位津貼和領導責任風險津貼按月發(fā)放,全年按12個月計算;特殊津貼按相應標準每月發(fā)放一次;獎勵津貼每年發(fā)放一次。
(五)崗位津貼、特殊津貼和領導責任風險津貼每月底由各部門報人事部門審核匯總(其中教師崗位津貼由教務處審核匯總),獎勵津貼每年底由各部門報相關部門審核匯總,校領導審批后財務處核發(fā)。
六、其他規(guī)定
(一)專任教師未完成額定教學工作量,課時津貼按比例進行折扣。
(二)非專任教師人員(含思想政治輔導員)兼課問題
學校鼓勵具有教師職稱的其他人員在不影響本職工作的前提下適當兼課,所兼課程須經有關系、部和教務處審核,周學時原則上不超過4節(jié),4節(jié)以內按相應職級教師超課時津貼標準執(zhí)行,確因工作需要超過4節(jié)的超過部分按相應職級教師超課時津貼標準的1/2執(zhí)行。
(三)各教學系主任、業(yè)務副主任的崗位津貼由其本人選崗,可按行政職務或教師執(zhí)行。按行政職務執(zhí)行時,其課時按非教師兼課對待;按教師執(zhí)行時,額定教學工作量減免1/2學時。
(四)主持工作的中層副職按副處級對待。
(五)2008年12月31日以前為過渡期,屆時未轉評高校教師系列職稱的教師,課時津貼標準和超課時津貼標準按低一級職稱標準執(zhí)行,直到轉評過為止。
(六)執(zhí)行初期或見習期工資的人員在未確定職務前津貼標準為:博士后出站人員按正高標準執(zhí)行,博士學位獲得者按副高標準執(zhí)行,研究生畢業(yè)獲得碩士學位者按講師職稱標準執(zhí)行。
(七)經學校批準外出學習進修人員和借調到外單位工作的人員,一般不發(fā)放校內津貼,與學校有協(xié)議的,按協(xié)議執(zhí)行。
(八)校內津貼與年度考核掛鉤
年度考核結果與下一年度的校內津貼掛鉤,考核結果為基本合格的,崗位津貼按相應職級標準的30%核發(fā),考核結果不合格的,不發(fā)校內津貼。
(九)校內津貼與考勤掛鉤
1、病假
(1)年累計1個月以內且能完成正常工作的,不停發(fā)。
(2)超過1個月不足6個月的,停發(fā)病假期間的崗位津貼、特殊津貼、領導責任風險津貼。
(3)超過6個月的,停發(fā)全年的崗位津貼、特殊津貼、領導責任風險津貼。
(4)因公負傷人員在養(yǎng)病期間不扣發(fā)。
2、事假
(1)月請假5天及以上的,停發(fā)當月崗位津貼。
(2)全年超過15天不足3個月的,停發(fā)半年崗位津貼、特殊津貼和領導責任風險津貼。
(3)超過3個月的,停發(fā)全年校內津貼。
3、法定正常的探親假、婚喪假、節(jié)育假期間,不停發(fā)。
4、教職工曠工1天、教師曠課1節(jié),扣發(fā)當月崗位津貼;教職工年曠工5天和教師年曠課5節(jié)及以上的扣發(fā)全年校內津貼。
(十)對違規(guī)違紀人員或出現重大責任事故的,視情節(jié)扣發(fā)津貼。
1、受通報批評的,扣一個月崗位津貼、特殊津貼和領導責任風險津貼。
2、受警告處分的扣兩個月崗位津貼、特殊津貼和領導責任風險津貼。
3、受嚴重警告處分的扣發(fā)半年崗位津貼、特殊津貼和領導責任風險津貼。
(十一)單位、部門出現重大責任事故或受到“一票否決”的,單位、部門的負責人及相關領導的領導責任風險津貼,視情節(jié)輕重,予以扣發(fā),具體標準須經學校研究決定。
七、本方案由人事處負責解釋。
八、本方案從二00六年九月一日起試行,此前有關規(guī)定與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為準。
(校政文〔2006〕8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