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學校內部管理,進一步推進學校的紀律作風建設,提高工作效率,制訂本規(guī)定。
一、適用范圍
全校在職教職工
二、工作紀律
我校在職教職工必須嚴格遵守校規(guī)校紀,在規(guī)定時間內,堅守工作崗位,盡職盡責,不得擅自離崗、脫崗、串崗。
三、考勤內容
(一)請假
1、教職工請假須有正當理由,并按要求辦理請假手續(xù)。
2、請假程序:教職工請假必須填寫學校統(tǒng)一印制的《焦作師專教職工請假審批表》,并按審批權限批準后,方可離開工作崗位。
3、請假審批權限:
(1)副校級領導請假須經(jīng)學校書記、校長同意。
(2)中層正職和主持工作的副職請假,經(jīng)主管領導簽署意見后,報書記、校長審批。
(3)其它教職工請假3天以內的,由本部門負責人審批;4至7天的,經(jīng)本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后,由主管校領導審批;7天以上的,經(jīng)本部門負責人、主管校領導簽署意見后,報校長審批。
(4)教師請假影響教學計劃者,要到教務處辦調課手續(xù),并獲得批準。
4、請假
(1)病假:教職工因病不能堅持正常工作,需檢查、治療或休息者,應持有縣級以上醫(yī)院建議休息、治療的證明。若有特殊情況,應在當日內設法先通知所在部門,待病情緩解后,立即辦理補假手續(xù)。
(2)事假:教職工因事須請假時,應填寫請假條,按審批權限履行請假手續(xù)。
(3)婚假:教職工結婚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給予婚假。學校提倡教職工利用寒暑假結婚,在其它時間結婚者,晚婚給予七天假期,非晚婚給予3天假期,婚假除按審批權限進行審批外還需經(jīng)校計生部門批準。
(4)產(chǎn)假:本校女教工經(jīng)計劃生育部門批準符合晚育條件的一胎生育者,根據(jù)國家規(guī)定產(chǎn)假為6個月,給予配偶護理假一個月;其他合法生育者產(chǎn)假為3個月。經(jīng)計劃生育部門準生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chǎn)者,產(chǎn)假30天;懷孕滿4個月以上流產(chǎn)者給予產(chǎn)假42天,懷孕滿7個月以上流產(chǎn)者,產(chǎn)假75天。非經(jīng)計劃生育部門批準懷孕,人工流產(chǎn)者,第一次15天,第二次7天,第三次3天。產(chǎn)假跨寒假或暑假的應連續(xù)計算。產(chǎn)假須經(jīng)校計生部門審批。
(5)喪假:按照國家規(guī)定,教職工直系親屬(配偶、父母、子女)死亡可享受喪假7天,同時可根據(jù)路程適當批給路程假。
(6)探親假:應安排在寒暑假期間。
5、其他規(guī)定
(1)教職工請假須由本人辦理請假手續(xù),一般不得委托他人或代替別人請假,確有緊急情況來不及辦理請假手續(xù)的,可由家屬或委托他人代替請假,但過后本人須補辦請假手續(xù)。
(2)教職工休假期滿,應及時到人事處辦理銷假手續(xù)。
(3)假期未滿提前上班者,需到人事處辦理上崗手續(xù)。
(4)所有請假手續(xù)辦完后,須報人事處備案。
(二)曠工
1、專任教師未請假或請假未被批準,擅自不上課者,按曠工處理;曠課一節(jié)按曠工一天處理。
2、坐班制教職工不請假或請假未被批準,擅自離開工作崗位者,按曠工處理。
3、請假期滿,未及時到人事處銷假或逾期不歸者,按曠工處理。
4、教職工外出學習,未到人事處備案的,按曠工處理。
5、在請假過程中,弄虛作假,欺騙領導批準的,按曠工處理,并視情節(jié)給予紀律處分。
6、遲到超過30分鐘,早退30分鐘按曠工處理。
(三)加班
1、各部門日常工作原則上沒有加班,因突發(fā)性重大工作確需加班的,寫出申請,經(jīng)主管領導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人事處備案,對不在上述范圍內的加班,人事處不予受理。
2、經(jīng)批準同意,加班部門的考勤工作由本部門負責,人事處抽查。
四、獎懲
1、教職工考勤結果作為本人晉職、晉級、評優(yōu)、評先、外出進修、校內津貼發(fā)放等的重要依據(jù)。
2、考勤結果與校內津貼掛鉤。
五、組織管理
1、學校考勤工作由人事處負責宏觀管理,各部門按照本《規(guī)定》具體負責本部門的考勤工作,人事處、辦公室、監(jiān)查室將對各部門的考勤工作進行定期或不定期地抽查。發(fā)現(xiàn)有瞞報,漏報或與事實不符者,將扣除部門負責人當月崗位津貼,不按時上報的,扣除考勤員半月崗位津貼。
2、各部門應由一名領導主管考勤工作,并指定一名考勤員具體負責本部門的考勤統(tǒng)計工作。
3、請假表、考勤匯總表須經(jīng)部門負責人簽字、部門蓋章后方可生效,并于每月三個工作日內上報。
六、本規(guī)定解釋權歸學校人事處。
七、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
附件:焦作師專教職工請假審批表
附件:
焦作師專教職工請假審批表
姓名 |
| 所在部門 |
| 請假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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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假事由 |
| 請假時間 | 年 月 日 | ||||||||||
假期時間 |
| 假期天數(sh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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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期通訊地址 |
| 聯(lián)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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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假時間 |
| 銷假人簽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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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門意見 |
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 | ||||||||||||
教務處意見 |
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 | ||||||||||||
人事處意見 |
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 | ||||||||||||
校領導意見 |
主管校領導簽字: 年 月 日 |
書記、校長簽字: 年 月 日 | |||||||||||
說明 | 1、由教職工本人持本表按程序到有關部門請假,不能由他人代替辦理請假手續(xù); 2、假期在3天以內由部門審批,4至7天的,經(jīng)本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后,由主管校領導審批,7天以上的,經(jīng)本部門負責人、主管校領導簽署意見后,報校長審批; 3、教學人員由所在部門簽署意見后,還須教務處簽署意見,再報人事處; 4、請假期滿,應準時銷假,原則上不再續(xù)假,確需續(xù)假的,須在假滿前辦理有關手續(xù),經(jīng)同意后有效。 |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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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校政文〔2006〕9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