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促進學校職稱評審推薦工作的公平性與科學性,確保評審推薦材料的真實有效,提高職稱評審通過率。經研究,制定本規(guī)定。
一、根據(jù)工作需要,學校職稱評審推薦委員會成員每年調整一次,成員調整的數(shù)量應占上年度學校職稱評審推薦委員會組成人員總數(shù)的五分之一以上。
二、自2009年度起,凡申報晉升高級職稱的人員,經學校職稱評審推薦委員會推薦上報且在上級職稱評審委員會上未能通過評審者,若在當年申報業(yè)績材料基礎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次年繼續(xù)申報。否則,次年一律不得申報晉升高級職稱。
(一)受到省級及以上部門綜合表彰;
(二)主持省部級及以上科研項目(課題);
(三)獲省部級及以上科研成果獎;
(四)論文被SCI、EI、ISTP或A&HCI、CSSCI收錄,或被《新華文摘》、《高等學校文科學報文摘》全文收錄2篇(文科為獨著,理工科為獨著或第一作者)以上。
三、根據(jù)《關于進一步嚴肅職稱工作紀律的通知》(豫人〔2002〕30號)文件精神,為嚴肅職稱評審紀律,在申報評審過程中,凡提供虛假業(yè)績材料者,一經查實,申報人三年內不得申報晉升職稱,并視其情節(jié)輕重給予申報人及相關責任人紀律處分。
(校政文〔2009〕10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