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jù)財政部《行政事業(yè)單位固定資產管理辦法》和《焦作師范高等??茖W校固定資產管理辦法》,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學校的家具屬固定資產,是保證學校教學、科研管理工作順利進行和師生員工學習、生活的物質條件。
第三條家具的管理和使用應貫徹“統(tǒng)一領導、分工管理、層層負責、合理調配、管用結合、物盡其用”的原則。
第四條凡使用學校的各項經(jīng)費(包括行政經(jīng)費、科研經(jīng)費、重點學科經(jīng)費、自籌資金等)購置及接受捐贈的各類家具適合于本管理辦法。學校的后勤服務家具管理辦法應參照本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家具的計劃管理
第五條在主管校長的領導下,總務基建處負責全校的家具管理。各單位須明確家具管理責任人,配合總務基建處共同做好家具管理工作。
第六條家具實行計劃管理,由總務基建處組織需求單位編制家具購置計劃,經(jīng)校長批準后執(zhí)行。
第七條編制購置計劃應充分考慮配備標準和實際需要,確保教學、科研的正常開展和生活后勤、行政辦公的正常運行。
第八條教室內配置的家具由教務處制定購置計劃;青年教師公寓內配置的家具由總務基建處制定購置計劃;其它由各使用單位制定購置計劃。
第九條購置計劃一經(jīng)確定,原則上不得更改。如計劃提報單位任務變更或預測不準確,應及時按原報批程序辦理購置計劃的增減、調整手續(xù)。
第三章家具購置
第十條凡經(jīng)學校審核批準的家具采購計劃,購置應按《焦作師范高等專科學校固定資產管理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一條使用部門負責提供技術指標和要求,總務基建處負責招標文件的制定,簽定供貨合同,具體負責合同的實施,并確保售后服務。
第四章家具的驗收與維修
第十二條家具到貨后,由總務基建處組織財務、紀檢、使用部門嚴格按合同要求就家具的規(guī)格、型號、數(shù)量、外觀、質量等進行全面驗收,并及時辦理財務報銷手續(xù)。如發(fā)現(xiàn)質量問題,應及時進行索賠或退換。
第十三條辦公家具、教室家具的維修,由使用單位填寫維修單,后勤集團安排維修;家具的維修一般在寒、暑假集中進行。維修家具的驗收由送修單位負責。
第五章家具的管理
第十四條使用單位應按要求配備專(兼)職固定資產管理員,負責本單位的家具管理工作。總務基建處對家具管理負有監(jiān)督職責。
第十五條家具的增減、變動調整必須經(jīng)校長同意,部門固定資產管理員要及時辦理固定資產調帳手續(xù),并報總務基建處備案。
第十六條辦公家具的配備發(fā)放,按學校規(guī)定的標準進行。
第十七條辦公室、實驗室、會議室等公共場合的公用家具,由各使用單位負責管理,并落實到人;教室的家具由各系部負責管理。
第十八條調離本校的教職工,所配家具退回。各單位因機構改革等原因發(fā)生人員減少或者機構撤消等情況時,其使用的辦公家具由總務基建處負責收回,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或私自轉讓、留用。
第十九條教職工在校內調動工作的,其使用的辦公家具隨人員變動及時進行調整,其帳卡也作相應調整。
第二十條離、退休人員在辦理離退休手續(xù)后,由本人或單位的資產管理員交回所配家具并調帳。
第二十一條閑置的家具要及時送交總務基建處,做調劑處理。
第二十二條單位調整、搬遷時,若涉及家具搬遷,由使用單位負責,因故不能隨遷的家具,報校長審批后到總務基建處辦理相應手續(xù),并按要求處理。
第二十三條家具報廢由使用單位提出申請,由總務基建處組織相關部門論證后,報校長審批,報市國資辦審批后,報廢家具由報廢單位送達指定地點,由總務基建處組織相關部門統(tǒng)一處置。
第二十四條總務基建處每年組織一次家具清查工作。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總務基建處負責解釋。
(校政文〔2008〕4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