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學生合法權益,規(guī)范學生申訴制度,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guī)定》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本規(guī)定所稱的申訴,是指我校學生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處理有異議,以書面形式向學校提出的意見和要求。
第三條本規(guī)定適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學生。
第四條 學生應當堅持嚴肅、認真、誠實的原則,按規(guī)定的程序提出申訴;學校應當堅持公開、公正、實事求是的原則辦理學生的申訴。
第二章申訴處理組織
第五條學校設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負責處理學生
提出的申訴?!皩W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設在校監(jiān)察室。
第六條“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由校領導、法律顧問和校監(jiān)察室、學生處、教務處、保衛(wèi)處、團委等部門負責人以及教師代表、學生代表組成,組成人數為單數。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向校長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三章申訴的受理
第七條學生對學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權益的下列處理決定有異議,應當在接到決定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一)對學生本人作出的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等紀律處分;
(二)對學生作出的取消入學資格、退學處理決定;
(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可以提出申訴的其它處理決定。
第八條申訴人超過申訴時限提出的申訴,“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可以不予受理。申訴人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不能在申訴時限內提出申訴,在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3日內憑有關不可抗力因素的證明材料提出申訴的,“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受理。
第九條 學生提出申訴時,應當向“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提交申訴書,并附原處理決定復印件及相關證據。
申訴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申訴人的姓名、班級、學號及其它基本情況;
(二)申訴的事項、理由及要求;
(三)提出申訴的日期。
第十條 對學生提出的申訴,“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在接到學生申訴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報告“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主任,并根據主任意見作出如下處理:
(一)予以受理,同時告知申訴人;
(二)申訴材料不齊備,通知申訴人限期補正;
(三)不予受理,同時出具決定書。
第十一條學生提出的申訴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不予受理:
1.申訴人不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guī)定的申訴人資格的;
2.申訴事由不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guī)定的申訴范圍的;
3.申訴材料不齊備且在限期內未補正的。
第十二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符合受理條件的學生申訴,應當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查、作出復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
第十三條 申訴人對復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復查決定書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可以向上級教育行政機關學生申訴處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訴。
第四章申訴的處理程序
第十四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申訴人申訴的處理原則上采取召開復查會議的形式進行。
第十五條復查會議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主任召集。復查會議是否對外公開舉行,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主任決定。
第十六條復查會議召開的時間和地點,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提前3個工作日通知“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委員和申訴人。
申訴人無故不出席復查會議的,申訴復查程序終止。
申訴人因故不能參加復查會議的,應當在復查會議召開前2個工作日向“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提出,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決定是否延期。決定不延期的,“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應當至少提前一天通知申訴人,申訴人應當書面委托一名代理人出席。決定延期的,另行安排復查會議時間。
第十七條“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在做出受理決定次日將申訴書副本送達對申訴人做出處理決定的部門。
做出處理決定的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訴書副本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提出包括做出處理決定的事實、依據和其它相關材料的書面答復。
第十八條復查會議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主任主持或委托副主任主持。復查會議應當遵循下列程序進行:
(一)主持人介紹與會的“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成員;
(二)主持人詢問申訴人有無需要回避的人員;
(三)申訴人或其代理人陳述;
(四)做出處理決定的部門代表陳述;
(五)申訴人或其代理人與做出處理決定的部門代表就事件事實和理由進行辯論;
(六)申訴人做最后陳述;
(七)“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進行合議;
(八)“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進行無記名投票表決,形成書面意見。
第十九條無記名投票表決時,出席會議人數應占全體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且同意票超過到會委員半數(不含半數),表決結果方為有效。
第二十條“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根據復查會議表決結果,對申訴人的申訴作出復查結論:
(一)不改變原處分(處理)決定的,書面告知申訴人并抄送相關部門;
(二)如需改變原處分(處理)決定的,提出建議,提交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校長辦公會議研究后的處理決定為學校的最終決定。
第二十一條復查決定書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直接送達申訴人和相關部門。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采取留置送達、郵寄送達或公告送達等方式。
復查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1)申訴人的姓名、班級、學號及其它基本情況;
(2)原處理決定所認定的事實、理由及適用的有關規(guī)定;
(3)申訴的事項、理由及要求;
(4)“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認定的事實、理由及適用的有關規(guī)定;
(5)對申訴人申訴的處理決定;
(6)作出決定的日期。
第二十二條在申訴期間,原處理決定繼續(xù)執(zhí)行。但“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認為應當中止執(zhí)行的,可以中止執(zhí)行。
第二十三條復查決定做出前,申訴人要求撤回申訴的,可以撤回,復查程序同時終止。撤回申訴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
第五章附 則
第二十四條本規(guī)定自
第二十五條本規(guī)定由校監(jiān)察室負責解釋。
(校政文〔2007〕2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