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國家助學金是由國家、省、市共同出資設立,旨在幫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yè),根據《河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yè)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豫財辦教[2007]114號)和《關于建立健全我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體系的意見》(校政文[2007]77號),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是指經我校認定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第三條國家助學金用于資助我校在校生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生活費用開支。
第二章 資助標準與申請條件
第四條 國家助學金分為三等,一等國家助學金每生每年3000元,二等國家助學金每生每年2000元,三等國家助學金每生每年1000元。
第五條國家助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2、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guī)章制度,在我校學習期間無違法違紀現象;
3、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yōu)良;
4、勤奮學習,積極上進;
5、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樸。
第三章 名額分配
第六條 學校國家助學金名額由上級按有關規(guī)定下達。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根據學校情況提出校內分配建議方案,報請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同意后將名額分配到各系(部)。各系(部)將名額再次分配至專業(yè)、年級或班級,在本系(部)范圍內公示無異議后執(zhí)行。在進行國家助學金名額分配時應向師范類專業(yè)學生適度傾斜。
第四章 申請與評審
第七條 國家助學金的評定工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八條國家助學金的受理和評審工作由各系(部)具體負責組織和實施。各系(部)要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備案后執(zhí)行。
第九條 國家助學金按學年申請和評審,應在我校認定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中評出。
第十條 每年9月30日前,符合國家助學金申請條件的學生向各系(部)提出申請,并遞交《普通本科學校高等職業(yè)學校國家助學金申請表》(見附件)。
同一學年內,申請并獲得國家助學金的學生不得再申請并獲得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和校級優(yōu)秀學生獎學金。
第十一條每年10月31日前,各系(部)要完成國家助學金的初審工作,提出享受國家助學金學生建議名單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名單上報前應將建議結果在本系(部)范圍內公示5個工作日以上。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匯總全校享受國家助學金建議名單,提請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同意后報上級有關部門,上級有關部門批復后將批復結果在全校公布。
第五章 助學金的發(fā)放、管理和監(jiān)督
第十二條學校按月將國家助學金發(fā)放到學生手中。
第十三條嚴格執(zhí)行國家相關財經法規(guī)和本規(guī)定,國家助學金實行分帳核算、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同時接受上級和學校紀檢部門的檢查和監(jiān)督。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二00七年九月一日起執(zhí)行。
附件:普通本科學校高等職業(yè)學校國家助學金申請表
附件:
普通高等學校高等職業(yè)學校國家助學金申請表
本人 情況 | 姓名 |
| 性別 |
| 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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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族 |
| 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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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號碼 |
| 聯(lián)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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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學院 系班 | |||||||
家 庭 經 濟 情 況 | 家庭戶口 | A、城鎮(zhèn)B、農村 | 家庭人口總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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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月總收入 |
| 人均月收入 |
| 收入來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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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 郵政編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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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 庭 成 員 情 況 | 姓名 | 年齡 | 于本人關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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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理由:
申請人簽名:年月日 | |||||||
學校審核意見:
(公章)年 月 日 |